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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 第五篇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第一章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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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第一节论国防费
  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而此种义务的完成,又只有借助于兵力。但平时准备兵力和战时使用兵力的费用,则因社会状态不同以及进化时期不同,而大不相同。
  就最低级最粗野的狩猎民族说,人人都是狩猎者,人人亦都是战士。现今北美土人,就是如此。当他为保护社会,或为社会复仇而去战场打仗时,他也是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象在家中时一样。在这种状态下,当然既没有君主,也没有国家。他的社会,无须为他上战场,或无须为他在作战期间的生活负担何种费用。
  就比较进步的游牧民族的社会状态,如鞑靼人和阿拉伯人的社会状态说,情况也大抵相同。在那种社会中,各个人是游收者,同时也是战士。他们通常在蓬幕中,或在一种容易移动的有篷马车中生活,没有一定住所。整个部落或整个民族,每年因季节不同,或因其他偶发事故,时时迁移。当他们的畜群,把一个地方的牧草吃尽了,他们便移住另一地方,又从那地方移往第三地方。他们在干燥季节,迁往河岸;在阴湿季节,又退回高地。当他们奔赴战场时,并不把牲畜交给老人妇女儿童看护,也不把老人妇女儿童抛在后边,而不予以保护和供养。他们全民族在平时就过惯了流浪的生活,所以一当战争,人人都很容易变为战士。不管作为军队进军时,或作为游牧民游收时,他们的生活方式,总大抵一样,虽然目的有不同。战争起来,他们一同作战,所以每个人都尽其所能来动作。鞑靼妇女参加战争,那是我们时常听到的。他们如果战胜了,敌方全种族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他们的胜利报酬;如果战败了,就一切都完蛋,自己的牲畜乃至妇女儿童,全都成了战胜者的战利品。连大部分没有战死的战士,也不得不为得到当前的生活资料而服从征服者。其余的一部分人,通常被逐四散,四处逃亡。
  鞑靼人或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日常操习,在可为其参加战斗作准备。他们普通的户外游戏,如竞走、角力、耍棒、投枪、拉弓等等,俨然就在从事战争。他们在实际作战时,也如平日一样,由自己所领带的牲畜维持生活。这些种族,是有酋长或君主的,但酋长或君主不曾为了训练他们作战,负担什么费用。在作战的时候,掠夺的机会,就是他们所期待的或所要求的唯一报酬。
  狩猎者的队伍,通常不过二、三百人。因为狩猎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既不确定,许多人如长久住在一块,必无法维持。游牧者不同,他们的队伍,有时会达到二、三十万人。只要他们的进行不受阻碍,他们能够由牧草吃尽了的甲地域,迁到牧草完全没有损耗的乙地域:他们共同一起进军的人数,就似乎可无限制地增加。因此,狩猎民族对其邻近的文明国民,没有什么可怕;而游牧民族,就非同小可。所以,最不可怕的,无过于印第安人在美洲进行的战争;最可怕的,无过于鞑靼人在亚洲屡次进行的侵略。修昔底德说:“无论是欧洲是亚洲,都不能抵抗团结起来的塞西亚人”。他这个断言,是一切时代的经验证明了的。塞西亚或鞑靼的旷野,广漠无垠,没有大自然的屏障。那里的居民,往往在一个征服者部落或种族的酋长的统治下团结起来。而他们结合的象征,总是亚洲许多地方遍被蹂躏,变为荒地。另一个大游牧民族,即阿拉伯不毛沙漠的居民,除在穆罕默德及其直接后继者的统治下结合过一次外,从来不曾团结一起。他们那次的结合,与其说是征服的结果,毋宁说是宗教热情的结果;但他们那次结合的象征,也同于上述。假若美洲的狩猎民族都成了牧羊者群,那么,邻近他们的欧洲各殖民地居民,就一定不能象现在这样平平稳稳地生活下去。
  在比较更进步的农业社会,即在没有对外贸易,除了几乎全在各自家中制造为自己使用的粗劣用品的制造业外,没有其他制造业的农业社会里,每个人也都是战士,或可以很容易地成为战士。从事农业工作的人,一般是整天都在露天之下,受尽日晒雨打风吹。这种困苦的日常生活,正可锻炼他们,使他们能熬受战争的苦难。其实,农业上有若干工作,就与战时的一部分困难工作非常类似。比方说,农民在农场上,非掘凿沟渠不可,而有了这套本领,他们便可从容地在战场上构筑战壕与围墙。农民的平常消遣,也象游牧人民的游戏一样,俨然是从事战争。但由于农民不象游牧者那样闲暇,所以不象游收者那样经常地从事这些游戏,他们虽也都是兵,却不家游牧者那样精于战斗本领。可是,照他们的样子,训练他们使能上阵打仗,很少要使君主或国家破费。
  不过,农业是有固定性的。那怕开化最浅、耕作最幼稚的农民,也必须有一个固定住所。这固定住所一旦放弃,势必蒙受大损失。所以农耕民族的作战,就不能象狩猎民族游牧民族那样,全体出动。他们至少要把老人妇女儿童留在后方,照料住所。可是,其他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则当全赴战场,小民族往往都是如此。在一切国家,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就一般推算,约占全人口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假使战争在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终了,农民及其主要劳动者即使全部离开农场,亦不会蒙受大的损失。在这个期间,农场上虽有必须进行的业作,但他们相信,有老人妇女儿童就很可以把这事情作好。所以,短期从事战役,他们尽可不要报酬;他们成为战士,既不需要君主或国家花很大的训练费用;他们实际作战,也不需要君主或国家花很大的维持费用。古代希腊各邦市民,在第二次波斯战争发生以前,似即依这种方式从事兵役。伯罗奔尼撒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发生以前,也还是依这种方式从事兵役。据修昔底德观察:伯罗奔尼撒人大概在夏季离开战场,回去办理收获。罗马人在各国王统治下乃至共和国初期,亦是采取这种办法。直到维伊之围以后,他们才开始把维持在前方作战的人的费用加在那些留在家乡的人身上。以后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又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在可适当地叫做封建法制定以前及既经制定了以后若干期间,许多大领主,连同他们的直接属民,往往是以自己的费用服事国王。他们在战场上,如在家庭中一样,也是以自己的收入支持自己;他们从未由国王那里领到何等俸金或报酬。
  在更为进步的社会里,上战场作战的人,以自己的费用维持自已就全不可能了。这其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造业的进步,一是战争技术的改良。
  就农民从事远征说,只要那远征是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终了,他们在作业上这样的中断,就不致大大影响其收获。因为,即使他们不加入劳动,大自然可替他们进行一大部分的残余工作。可是,征役对于一般技术工人,那就非同小可了。比如说,铁匠、木匠、织工吧,他们一离去作业的场所,其唯一收入源泉马上就要涸竭。他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仰仗自己,大自然不给与一点帮助。所以,他们这种人如为国家服兵役,就无法自己维持,而不能不由国家给养。这样看来,一国大部分居民如是技术工人及制造业者,则大部分服兵役的人就不能不由他们中间征集,因而,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也就不能不由国家的费用维持。
  加之,战争的技术已渐渐发达成为一种错综复杂的科学。战争的行为,已不是初期社会那种简单随便的小格斗小争夺;而战争的时间更没有一定,往往连续争战几次,每次说不定要继续大半年。这时,从事征役的人民,至少在战斗继续期间,是有仰赖国家维持的必要的。一个人平时不论所执何业,如果要他长期服兵役,长期自费支持,那就未免是一个过重的负担。所以,第二次波斯战争以后,雅典的军队似乎大体上就已采用了佣兵制度,一部分由本国人民编成,也有一部分由外国人编成,但全是以国家费用支给薪饷。罗马自维伊之围以来,其军队在留在前方的期间亦受有相当报酬。以后在各封建政府统治下,大领主及其扈从服兵役的义务,在一定时间后,普遍是以付若干货币作抵,这货币就是用以维持那班顶替他们服役的人。
  在文明社会里,服兵役人数与人民总数的比例,必然要比未开化社会中小得多。文明社会维持兵士的费用,统由那些非兵土的劳动者负担。这些劳动者,不但要维持兵士,而且要按照各自的身分,维持他们自身乃至他们的行政司法官吏。因此,兵土的数目就不能超过这些劳动者除了维持他们自身及国家官吏外所能维持的限度。在古代希腊小农业国家中,全体人民中有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自认为兵土,时时从役战场。但在近代文明各国,一般推算,兵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百分之一,过此,即不免负担太重,危及国家经济。
  战场上军队概由君主或国家供养以后好久,为作战而练兵的费用,才成为国家的一项大的开支,在此以前,似乎不见得怎样繁重。古代希腊各共和国的军事训练,是国家加在各个自由市民身上的教育的必要部分。各都市似乎都备有一公共广场,就在这广场里面,各教师在国家官员监督下,对青年施以种种军事教练。这种简单设施的费用,似乎构成希腊各共和国为训练市民作战所付的费用的全部。古代罗马也有所谓运动场教练,那与古希腊的竞技场教练,具有同一目的。后来封建各政府,也曾为这目的,颁发许多命令,规定各区市民,必须演习箭术及受其他军事训练,但似乎结果不那么圆满。由于所委任执行这些命令的官吏缺乏责任心及其他原因,这种命令,似乎往往成为一纸具文。在那些政府的更迭消长中,军事训练在人民大众中似乎逐渐废而不行。
  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存在的整个时期,在封建政府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期间,兵土的职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可判然区划的职业,不构成某市民阶级的唯一的主要工作。一切人民,不论其平日依靠何种职业或业务谋生,在普通的场合,他总觉得他也同样适合于做一个军人,而在非常的场合,又觉得有充当军人的义务。
  然而在一切技术中,战争的技术确是最高尚的;所以改良进步的结果,这种技术也就必然成为一切技术中最复杂的了。战争技术在某特定时期能够发展到怎样完善的程度,固然是由机械技术,及其他必然与战争技术相关联的若干技术状态决定的,但是,要使其发展至十分完善程度,那还有成为特种市民的主要或唯一职业的必要;并且,和其他技术改良一样,这种技术的改良,也有分工的必要。不过,他种技术的分工,是个人精明的必然结果,因为他发觉要增进自己的利益,与其从事几种职业,不如专精一种特定职业。至于兵士职业与其他职业分开,使成为一种独立的专门职业,却非出于个人的打算、而是出于国家的智慧。在太平无事时,一个不待国家特别奖励而把自己大部分时间花在军事训练上的市民,无疑的,他会在军事知识上取得很大的进步,此外还可得到很大的乐趣,但对于自身的利益,那却没有一点增进。只有国家的智慧,才能使他为自己的利益,花费大部分时间来从事这种特殊工作。不过有许多国家,即在非有这种智慧即难于继续存立的时候,往往仍然没有这种智慧。
  游牧民多余暇,幼稚农业状态下的农民,也有一些空闲时间,至于手艺工人或制造业者,则全无闲暇。关于武艺的训练,第一种人就是把大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都干自己无损。第二种人把一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也不会蒙受大损失。第三者的情况却大不同。他费去一小时,即有一小时的损失。为他自身的利益计,他自然而然地会完全漠视这教练。并且,技术进步,制造业进步,必然会引起农耕上的种种改良,使得农民和城市的工人一样,没有闲暇。于是,农民自然而然地也和市民一样忽视军事训练,大多数人都养成了不好战的习性。然而在另一方面,由农业改良而产生的财富,或者说,由这些改良蓄积下来的财物,却又不免诱起邻国的觊觎和侵略。事实上,勤勉而因此富裕的国家,往往是最会引起四邻攻击的国家。所以,国家对于国防如不采取新的手段,人民的自然习性是会使他们全然失去自卫能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国防军备的设施,似只能采取两种方策。
  第一,它可不管国民的利益怎样,资质怎样,倾向怎样,用一种极严厉的法令,施以强迫军事训练;凡在兵役年龄内的一切市民,或其中的一定人数,不管他们从事何种职业,非在一定限度上与兵士的职业结合起来不可。
  第二,它可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而确然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职业。
  假使国家采取前一方策,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民兵;如采取后~方策,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常备军。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务军的唯一主要职业。国家给与他们的生活费或饷金,即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至于民兵军事训练,则只是临时的工作,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得由其他职业赢得。在民兵,普通工人、工匠、商人的性质多于兵士的性质;在常备军,刚军人的性质多于一切其他职业的性质。这两种区别,似乎就是这两种军人本质上的区别。
  单就民兵说,亦分有若干种类。有的国家对于捍卫国防的公民,只施以军事训练,却不曾编为队伍,换言之,没有编为各个独立的部队,没在各自正式和固定的官长下从事操练。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各公民留在家乡的时候,多半是单独地、分开地,或和所喜欢的伴侣一同操演,不到实际作战时期,不属于任何特定部队。在其他国家则又不同。它们的民兵,不但要操演,而且编为队伍。在英国,在瑞典,乃至在近代欧洲设有这种不完全兵备的一切国家,每个民兵都有其所从属的特定部队,都有其正式和固定的官长。在战时固不待言,在平时亦是如此。
  火器未发明以前,一个军队的优越程度,是要看其中各个兵土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程度而定。体力和动作的敏捷最为重要,通常以此决定战斗的命运。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与今日的剑术同,不是夹在大众之中能够学成的。要获得那种武艺,只有各人进特定的学校,从特定的教师,单独学习或和与自己本领相同的特别朋友一起学习。火器发明以来,体力和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特别技巧和熟练,虽然不是全无用处,但比较以前,不重要得多了。新式火器的性质,虽然不会把笨拙者提高到和熟练者立于同一水准,但比较以前,却使他们更接近于同一水准。同时,人们一般认为,使用这新式火器所必要的一切技巧和熟练,可夹在大部队中学习获得。
  决定近代军队战斗命运的,与其说是兵上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练,倒不如说是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近代的火器是有声响的,是有烟气的,是会使人一听到炮声,而且往往早在距战斗开始还很久之前,就感到随时会遭遇目不能见的死神的。所以,往往战斗一经开始,这纪律、秩序和服从性就难于保持。古代的战斗情况,迟不相同。除人的叫吼声外,没有声响,没有烟气,也没有看不见的负伤和致死的原因。在致死的武器实际接近以前,在他附近有没有这种武器,各人都看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一支军队只要对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有相当把握,则维持纪律和秩序,就不但在战斗开始时,即在战斗全过程中,或者直到两军胜负判然时为止,都必定比在使用火器场合容易得多。不过,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那是要在大队一起操练的军队才能获得的。
  可是,民兵不论用什么方法教练或训练,训练好了的民兵,总远不及纪律良好训练得宜的常备军。
  在使用武器的熟练上,一周或一月训练一回的兵土,决不及每日或隔日训练一回的兵士。军队使用武器的熟练,虽可以说在近代没有往昔孤样重要,但举世公认的普鲁土军队的优越,据说就是得力于他们更善于使用武器。这证明,即在今日,这种熟练,亦还是极其重要的。
  一种兵士,仅仅每周或每月听长官指挥一次,其余一切时间,都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在任何方面不必对长官负责。另一种兵士,其全部生活及行动,每日都在长官指挥之下,甚至每日起床上床,至少到营舍睡觉,都要依长官的命令。就这两种兵士比较起来,对于长官的敬畏程度,对于服从命令的迅速程度,前者是决不如后者的。所以,就所谓手法训练说,换言之,就操纵和使用武器说,民兵往往不及常备军。就纪律说,换言之,就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说,民兵更远远不及常备军.可是,在近代战争中,立即服从命令的习惯,比操纵武器的本事,重要得多。
  跟随平时所惯于服从的酋长作战的民兵,象鞑靼及阿拉伯的民兵那样,是最好的民兵,他们尊敬长官和立即服从命令的习惯,最与常备军接近。苏格兰高地的民兵,当其在自己酋长指挥下活动时,也具有这种优点。不过,他们不是到处流浪的牧人,而是有固定住所的收人,他们在平时没有追随酋长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习惯。所以,和鞑靼人阿拉伯人比较,他们到战时是不大愿意同酋长驰赴远方的,也是不大愿意长久留在战争场所的。他们一获得战利品,马上就渴望回家,酋长的权威,不一定能够制止他们。这就是说,讲到服从,他们是远不及鞑靼人、阿拉伯人的。此外,此等高地居民,一向过惯了固定的生活,在野外的时候少,所以他们不象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惯于军事训练,不如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善于使用武器。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无论何种民兵,只要作过几回战,就可以成为一个十足的常备军。因为他们每日操练武器,不断在长官的指挥之下,所以不久就获得了常备军那样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未赴战场以前,他们是做什么的,这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只要作过几次战,他们就必然会获得常备军的一切优点。所以美洲的战争,如果再延长一点,美洲的民兵,无论就那一点说,都可以和那支在前次战争中所显示的武勇并不稍差于法国和西班牙最顽强老兵的常备军相抗衡。
  知道了这个区别,我们就可依历史的事实,来证明有纪律的常备军对于民兵,有无比的优越性。
  有史可稽的最初出现的常备军之一,就是马其顿王腓力普率领的军队。他常与色雷斯人战,与伊里奥人战,与色萨利亚人战,乃至与马其顿邻近的希腊各都市战。历次战争的结果,他渐渐把他最初也许是民兵的军队,化成了一个受有严格训练的常备军。就在和平时候——这种时候很少也不很长——他也是小心地把军队保留下来,不予解散。后来,经过长久激烈战争之后,希腊各主要共和国的勇敢而精练的民兵,被他打败了,征服了。接着,稍一接触,大波斯帝国赢弱而缺乏训练的民兵,也被他征服了。希腊各共和国和波斯帝国的没落,就是常备军对于民兵持有无比的优越性的结果。这可以说是历史中有相当明确详细记录的第一次人类事务的大革命。
  迦太基的没落,和代之而起的罗马的兴隆,那是人类历史中的第二次大革命。这两个有名共和国的一切消长变动,都可由同一原因说明。
  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终了,至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开始,迦太基的军队,不断从事战争,相继由三个大将即哈米尔卡尔、其婿哈斯德拉巴及其子汉尼巴率领。他们最初惩创了自己国内叛变的奴隶,接着镇定了非洲叛乱的各民族,最后又征服了西班牙大王国。到了汉尼巴率领军队,由西班牙向意大利进攻时,他的军队必然由这历次战争受到了常备军的严格训练。当时罗马人虽不是完全过着和平生活,但他们那时没有经历象样的战争,他们的军事训练,自然不免大大弛缓。所以罗马军队在特雷比阿、在斯雷米阿以及在肯尼地方,与汉尼巴的军队会战,那是以一种民兵对抗常备军。这一情况,也许比任何其他情况更有力地决定这几次战争的命运。
  汉尼巴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对于罗马派去抵御它的民兵,也具有同样的优越性,所以这常备军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拉巴指挥下,不到几年,就把罗马的民兵,通通逐出西班牙了。
  汉尼巴没有从本国得到充分的供给。同时,久役战场的罗马民兵,又渐渐在战争过程中,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在对比上,汉尼巴所固有的优越日益低降。小哈斯德拉巴后来认为有必要领他在西班牙所统率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常备军,往意大利支援他的兄长。在进军中,据说被向导者指错了路。他踬躅在生疏的国土里面,猝不及防地受到另一支同样精练或更精练的常备军的袭击,结果全军覆没。
  当哈斯德拉巴由西班牙退去后,罗马大将西皮阿所遭遇的抵抗,不过是一些劣于自己军队的民兵。他一气把那些民兵打败了、克服了,而他自己的民兵,在战争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后来,这种军队,派往非洲,非洲抵抗它的,不过是一些民兵。这时,为防御迦太基计,汉尼巴的常备军,有被召回的必要。那些屡战屡败的垂头丧气的非洲民兵,也加入该常备军。在查马会战中,这些民兵构成汉尼巴的军队的大部分。而这相互敌对的两大共和国的命运,就由那一次战斗的结局决定了。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告终,直到罗马共和国没落,罗马的军队可以说是十足的常备军。当时马其顿的常备军,对它抵抗。在战争声威达于顶点的时候,罗马军队尚须经过两次大战争及三次大会战,才能征服这小小王国。假使马其顿的最后国王不肯示弱,恐怕征服这小国还更要困难呢。上古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民兵,如希腊的民兵,叙利亚的民兵,埃及的民兵,对于罗马的常备军,都只作微弱的抵抗。其他野蛮国家的民兵,则抵抗比较激烈。米斯里德斯由黑海、里海以北各国率领来的塞西亚或鞑靼民兵,是罗马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后碰到的最可怕的劲敌。帕斯阿及日耳曼的民兵,亦很可钦佩。他们曾有几次把罗马军队打得落花流水。可是就大体说,罗马军队如果好好指挥,这般民兵究竟不是它的敌手。罗马人对征服帕斯阿、日耳曼不肯彻底做下去的,那恐怕是因为他们认为帝国已经够大了,无须乎再加上两个野蛮国家。古代帕斯阿人,似乎为塞西亚或鞑靼系属的民族,始终保持着很多的祖先风习。和塞西亚人或鞑靼人一样,古代日耳曼人也是一种流浪的游牧民族。他们平时由酋长率领着在各地迁流;战时依旧由同一酋长率领着进行争斗。他们的民兵,正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同其种类。说不定,他们还是前两者的后裔。
  罗马军队纪律松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纪律过于严峻,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在他们非常强盛时,既已打得天下无敌,那坚重的盔甲,就当作不必要的重荷而抛开了,那烦难的教练,就视为不必要的劳作而疏忽了。加之,罗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备军,特别是成守边疆防备日耳曼人及班诺尼亚人的常备军,他们简直是各皇帝的危害势力;它们屡屡反对皇帝,拥立自己的将军。为要减弱这些常备军的危害程度,据某些作家说,是德奥克里希恩大帝,又据其他作家说,是康士但丁大帝,首先把总是由两三军团合成的大部队的屯驻边境的常备军,召回内地,然后再化分为小部队,散驻各省的都市,非有用武逐敌必要,即不许其移动。军队常川驻在商业及制造业都市,兵士们自身就渐渐变成了商人、技工或制造业者。市民的性质,于是渐渐超过军士的性质而占优势。这一来,罗马的常备军,就逐渐颓废了,成为腐败、疏忽、无训练的民兵,后来日耳曼和塞西亚民兵入侵,西罗马帝国就抵挡不住了。那时,各皇帝没有办法,就开始雇佣那些国家中的某些国家的民兵,抵抗另一些国家的民兵,这样才多维持了一些时候。西罗马帝国的没落,是古代史中比较保有明确详细记录的人类事务上的第三次大革命。这革命的原因,就是野蛮国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无比的优越,也就是游收者国家的民兵对于由农夫、技工及制造业者组成的国家的民兵的无比的优越。这里,民兵所战败的,大都不是常备军,只是在训练与纪律方面不及他们的民兵。希腊民兵战败波斯民兵是如此,后来瑞士民兵战败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亦是如此。
  西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它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的国家。这些民族移迁新土后,他们的兵力依然在若干时期内保持原来的性质,它是由牧人及农夫组成的民兵,在战时即由平时所惯于服从的酋长带往战场作战。所以,他们是经过了相当训练,具有相当纪律的。但是,随着技术及产业的进步,酋长的权威逐渐衰微了,大多数人民能匀出来受训练的时间也比较减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训练逐渐荒废,纪律亦日趋松弛。为纠正这缺陷,就逐渐着手建立起了常备军。并且,编制常备军的方策,一经为某文明国所采用,其他文明国就有立即仿行的必要。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民兵,非这样编成的常备军的敌手,要想国防安固,只有采用这种方策。
  常备军的士兵,纵使从未上过阵,从未经过炮火,也往往显得有老兵那样的勇气,而且,一开始上阵作战就配得上和最顽强最有经验的老兵见个高低。1756年,俄罗斯军队攻打波兰,俄罗斯军队所表现的武勇,简直可以与欧洲当时最顽强最老练的普鲁士兵士相颉颃。然而俄罗斯帝国前此二十年是国泰民安的;它那时军队中曾上过阵的兵士,决不很多。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当时英国享受了二十八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常备兵士并不为这长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时,他们所表现的武勇尤为特出。这一战役,是他们在这次不幸战争中第一次的不幸冒举。和平日子过久了,将官们说不定有时会忘却他们的技能,但管理得法的常备军,如果不忘训练,似乎决不会忘却其武勇的。
  一个文明国的国防,如果仰仗民兵守卫,它将随时有被邻近野蛮民族征服的危险。亚洲各文明国往往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野蛮国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自然优越性。有纪律有训练的常备军,较任何民兵为优。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好好维持这种军队;亦只有这种军队,才能保卫这种国家不受贫困野蛮邻国的侵掠。所以,一国要永久保存其文明,甚或要相当长久保存其文明,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编制常备军。

  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才能抵御外侮;同样,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个野蛮国才能突然地而且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凭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一个帝国的最僻远地方,可以使在没有常备军威力的情况下即无政治可言的国家,维持相当程度的正规统治。凡小心考察过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图强的各种设施的人,他一定会发觉那各种设施的枢纽,就是正规常备军的建设。这常备军,是大帝执行和维持其他一切规章的工具。俄罗斯帝国此后得以享有相当的秩序与和平,不能不说是这种常备军之赐。
  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往往耽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当拥兵大员的利益与国家宪法的维持不一定有何等关联时,这危险性的确存在。例如,凯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不过,一国的军权,如握在君主手里,各军队的主要将官,如是这国的贵介与华族,换言之,全国兵力,如果都是由那些由于自己享有民政权力的最大部分,所以本身的最大利益在于支持民政权力的这种人指挥,则常备军对于自由决无危险。反之,在某种场合,它说不定还有利于自由。君主有了常备军护持,他就自以为安全了,无须乎要象近代一些共和国所行的那样,监视各市民的细微行动,时时疑忌市民扰乱和平。如果一国行政长官.尽管国内的主要人民愿意予以支持,但群众的每一不满,都会使其安全感到威胁;或如果那怕是一个小小的纷扰,也有可能不到几小时就掀起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起见,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权力,来镇压一切对自己表示的不平不满。反之,一国君主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的贵族,且有精练的常备军,那么,就是最粗暴、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至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这抗议,或竟置之不问。并且,他既意识到了他自己地位的稳固,他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样做。所以,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有精练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见到;亦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须为公共安全而付与君主以压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绝对权力。
  总之,君主的第一义务,就是策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横暴与侵悔。这种义务的实行,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需要越来越大的费用。原来在平时在战时都无须君主支出何等费用的社会的兵力,随着社会进步的过程,初则在战时要君主出钱维持,后则在平时亦非君主出钱维持不可。
  火器发明后,战争技术起了大变化。于是,平时训练一定兵额,战时使用一定兵额,所需的费用,都进一步增加。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矛及弓箭比较,短枪是更贵的武器,与弩炮或石炮比较,大炮或臼炮也是更贵的武器。近代阅兵所消费的火药,放射出去,就不复返,这更非巨额的费用不可。至于往时,阅兵所投的矛,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并且其价值极微。与努炮石炮比较,大炮臼炮不仅为高价的机械,且为非常笨重的机械。这笨重机械,制造起来,要较大的费用,制成后运往战场,也要较大的费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非往昔石弩可比,所以要给一个都市设防来抵御这大炮的攻击,那怕只是几个星期也困难得多,因而,其所需费用也浩大得多。近代,有种种原因使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又被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促进不少,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发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给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利益,而使文明国家对野蛮国家立于优胜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的侵略;在近代,贫穷野蛮国家却很难防御富裕文明国家的宰割。火器的发明,乍看起来,似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害。但实际上,乃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利。
  第二节论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这种义务的实行,因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大小的差异。
  在狩猎民族的社会,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财产,即使有,也不过值两三日劳动价值的财产罢了。那种社会,当然用不着何等固定的审判官,或者何等经常的司法行政机构。没有财产的人们,其所互相毁伤的,顶多不过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而且,被人杀害,被人殴辱,被人诽谤的人,虽然感到痛苦,而杀人者,殴辱人者,诽谤人者,却得不到什么利益。可是损害财产情形就不同了。加害于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与蒙受伤害者所道的损失相等。能够激使人们去毁伤他人身体或名誉的,惟有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常受这些情绪的支配。那怕最恶的人,也不过偶然受这些情绪的影响。此外,这些情绪的满足,对某种人无论是如何愉快,但因为它不带来任何实际的和持久的利益,所以大多数人总是宁愿慎重克制,不轻求其满足。即使社会上没有司法官存在,保护人们不受这些情绪发作的侵害,人类依着他的本性,也还能在相当安定状态下共同生活。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在足以激发侵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匾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越,克制性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在社会的任何时期,都不够从而取得多大的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质,我们不能用眼睛看得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一个社会,野蛮也好,文明也好,当它规定关于等级和服从的法则时,从没认为可适当地以这些目不可见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的具体事物为依据。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种狩猎民族中,年龄是身分及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他们所谓父,是长上的称呼;所谓兄弟,是同等者的称呼;所谓子,是下级的称呼。在文明富庶的国家,如果一切方面平等,那末,除年龄外,再没有其他可以规定身分的标准,于是通常都以年龄规定身分。在兄弟姊妹间,年长者占第一位。当承继父产时,例如名誉称呼一类不可分割而必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抵总是付与年长者。年龄这种优越的性质,是分明的,显而易见的,毫无争议的余地。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都有大的声势,但在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鞑靼一个酋长保有的牲畜,增殖起来,足可养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养活一千人外,再也没有其他用途。因为,在他那种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中,他没有可能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原生产物换得何等制造品、小装饰品或玩具。由他维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战时,不能不服从他的命令,在平时,亦不能不服从他的管辖。他于是就必然成了他们的统帅,成了他们的裁判官。他的酋长地位,就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在文明富庶的社会中,一个人尽管比别人拥有大得多的财产,但他也许还支配不到十多个人。他的财产,增殖起来,也许能够维持一千人,也许实实在在维持了一千人,但这些人对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应付的代价;没有换得等价物,他亦不会给他们一点什么。所以,自认为完全靠他生活的人既然没有,他的权威所及就不过若干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是大得多的。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长的权威,非常的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促成服从的第四原因,就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的。任何家族,都是旧时传街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说更为人所知道,但与乞丐的祖先比较,在数目上却不见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它在昔日拥有巨大的财富,或者说其上几代因财富而获得巨大的声誉。暴发户的势力,到处总不如世家势力那么受人尊敬。人们对干篡夺者的憎恶,对于旧日王族的敬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们自然而然地轻蔑前者敬慕后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从素日指挥他的上官的,一旦他的下级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简直忍受不了。同样,人人都情愿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先所服从过的家门,如一向不比他们优越的家门,忽然变做他们的支配者,他们就难免愤愤不平。
  门第的显贵,既是生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特猎民族中,就根本没有这种显贵存在。固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比较起来,即使本领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一个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荣誉的大家门,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
  门第的显贵,在游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实际上也存在着。他们通常既不知道奢侈物品,当然就没有由滥费耗去大财产的事。所以,财富继续保持在同~家族手里的长久,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因此,依着祖先的权势荣誉而受人尊敬的家门的众多,亦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者的作用,可说是发挥尽致了。保有多数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有巨大的财富,且有许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贵、门第光荣而受人崇拜。结果,他就对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种自然的权威。与其他任何人比较,他都能团结更多的人,归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战时,宁愿结集于他旗帜下的人,也比较结集于他人旗帜下的为多。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一种行政权力。不但如此,因为与他人比较,他能团结并支配更多的人,于是,对于那些人中间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够强迫其赔偿损害。于是,凡属自己没有防御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诉。他对这些纠纷所作的干涉,比别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又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达的第二期。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要的某种程度的民政组织。这种演进,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与上述那必要的考虑无关。不过,那种必要的考虑,此后对权力和服从的维持与保护确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疑的。特别是富者,他们当然愿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持他们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以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一切牧人感到:他们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个牧者的大畜群的安全,他们的小权力的保持,全靠这最大一个牧者较大的权力的保持。并且,要使比他们地位低的人服从自己,他们自己就得好好服从他。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小贵族。这些小贵族感觉到:要他们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财产,支持自己的权力,他们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财产,支持小君主的权力。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君权确立以后,犯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要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要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亦无法矫正,因为他是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一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算是免费了。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那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能不报酬律师和辩护士,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不满意。每年付给律师、辩护士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薪俸,虽然由国王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无宁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经济,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一极小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象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管理得、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给于法院手续费。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讼事件,那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由于这种种的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方面多多招徐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实。普通法院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赔偿损害。平衡法院作为一种债权法院,首先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损害的惟一赔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场合,普通法院所能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场合,普通法院的救济则有所不够,如果一个积地人,控诉他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损害赔偿,决不等于占有土地,所以,这类案件,在一段时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审理,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损失。为要把这类案件拉回自己审理,据说普通法院后来发明了假扣留土地的令状,这令状对于不正当剥夺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各该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而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都是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其结果,我相信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变得陈腐不堪。同样的诱惑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发生同样的腐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设法筹措,或司法人员的定额薪俸是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这财源的责任,支付这薪俸的责任,总无须委诸行政当局。这财源有的是出于地产的地租,法院既由这地租维持,那管理地产的责任,就不妨由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这财源也有是出自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利息,法院既由这利息维持,出贷那货币的责任,也就不妨让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苏格兰有一种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有一部分——虽只不过一小部分——是出自一定额货币的利息。但是,象这样一种财源,是必然缺乏安定性的。以不安定的财源,充当一种应当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似乎不大妥当。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原始似乎是由于社会进步、社会事务因而增加的结果。社会事务日益加多,司法行政变得那么麻烦复杂,于是担当这任务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意到其他方面。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因为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所以,就任命代理人代为处理。当罗马帝国隆盛时,大执政官政务繁忙,万难分身过问司法行政,于是就有代行这种职务的民政官的任命。后来,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的君主及大领主们,都现自己执行司法行政为一种过于烦难而且有失身分的任务。因此,他们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审判官去执行,借以推脱这项任务。
  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审判官的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
  第三节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可大别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一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此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便利一般商业的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显然,在社会各不同发达时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可能通过它上面的车辆的辆数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只数及吨救。港湾的广阔,一定要适应可能在那边停泊的船舶的只数。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下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不难如此管理,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须增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上货卸货船只所收的小额港口税。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该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似乎要维持这些公共工程,不能想出比这更公平的方法。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因为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因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后支出这税额者由于课征该税而得到的利益,超过由于完纳该税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实际上,不过是他的利得中之一部分。他必须舍弃这一部分来取得其余部分。征税的方法,我看再不能比这更公平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马大马车、驿递马车等等所课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等所课的税,那就可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不觉困难地对贫民的救济有所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
  公路、桥梁、运河等等,如由利用它们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因而只能在宜于兴建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的费用,建造的堂皇与华丽规模,也必须与该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就是说,必须适度。宏壮的大道,断不能在无商业可言的荒凉国境内建造,也断不能单为通达州长或州长所要献媚的某大领主的乡村别墅而建造。同样的,不能在无人通过的地方或单为增益附近宫殿凭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设大桥。这类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设费不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给而由其他收入开支的国家,有时亦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或水闸税,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利益,自竭力维护这运河。如果不加以相当的整饬修理,航行就会成为不可能,而他们由通行税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如果运河的通行税,交给那些利不干己的委员们征收,他们对于产生这通行税的工程的维持,一定不会象个人那样注意。兰格多克运河,是由法国国王及兰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万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万利弗,按每马克银合二十八利弗的前世纪末叶法国货币价值计算,约合英币九十万镑。这个大工程完成时,人们觉得最妥善的维护方法,就是把这运河的全部通行税,赠给设计并监督这工程的技师里格,叫他不断加以修理。这项通行税,现已成了里格后代子孙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们对于这运河的经常修理非常注意。假使当时没有想出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税交给一般利不干己的委员们管理,那么这通行税全部,恐怕都要消费在徒事装饰的开销和不必要的开销上,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趋于塌毁。
  可是,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与个人,作为他个人的收入。因为,运河不加修理,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者,尽管全不修理这道路,这道路却依然可以给他提供一样多的通行税。所以,维持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委员或保管员管理。
  在英国,人们对这些保管员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方面所有的弊病,时有责言,在许多场合,那些责言都是非常允当的。据说,有许多收通行税道路所征的税额,往往比好好修理这些道路所必要的费用额多两倍以上,然而工程却是用极潦草方法进行,而且有时竟然全没进行。不过,我们应注意一件事:以通行税充当修路费用的制度,并未成立很久,所以,即使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也毫无足怪。卑污而不适当的人物,为什么常常被任为管理者;对于他们的行为,对于他们的滥征通行税,为什么没有设立监督机构,加以检查和制止,这一切缺陷,都可由一件事实说明和辩解,即以通行税修理公路的制度,尚在草创时期,多假以时日,议会当不难逐渐采取贤明措施,予以矫正。
  据一般人的想象,英国各种收税道路所收的通行税,大大超过了修理道路所需的数额。据几位大臣考察,多余的数额如果不滥动用,很可充为国家他日紧急费用的一大财源。有人说,收税道路由政府管理,比由保管员管理,所费少而收效大。对于修补道路,政府有兵士可用,兵士是有正规饷金的,只须略增少额货币报酬就行。至于保管员所能雇用的工人,则不外一些工资劳动者,他们的生活资料,全仰绘工资。所以有人主张,通过自己管理收税道路,政府可不必增加人民负担而增添五十万镑大收入;收税道路将会和现在的邮政一样,提供国家一般的费用。
  政府管理收税道路所可得的收入,虽未必能如创拟这计划者所预期的那么巨大,但可由此获得一大宗收入那是无疑的。不过,这计划本身似乎有若干极重大的缺点。
  第一,国家如把取自收税道路的通行税,看作供应急需的一个财源,那么,这种通行税将要随着想象上的急需所需要的程度而增大,而按照不列颠的政策,这些通行税一定会非常迅速地增加。一个大收入能够这样不费力地取得,势必会使政府动不动就向这收入动念头。如果搏节得宜,是否就能从现行通行税省出五十万镑,虽是疑问,但如把这通行税增加两倍,就可能省得一百万镑,增加三倍,就可能省得二百万镑,那是毫无疑问的。而且,这样一大宗收入的征收,并无需任命一个新的收税官吏。但是,税路之设,在于便利国内一般商业,设使通行税象这样不断增加起来,那么原以利商的,却成为商业的大病。国内由一地运往他地的笨重货物运输费,将迅速增加,其结果,这类货物的市场,将大大缩小,这类货物的生产,将大受妨害,而国内最重要的产业部门,说不定要全归消灭。
  第二,按照重量比例而征收的车辆通行税,如其唯一目的在于修理道路,这种税就非常公平;如是为了其他目的,或为了供应国家一般的急需,那么这种税,就非常不公平。道路通行税用以修理道路,各车辆可以说就是恰恰按照其对道路所损耗的程度的比例,完纳税金。反之,道路通行税如还有其他用途,即以资助国家其他急需,那对于各车辆所征的税额,就不免要超过其所加干道路的损耗的程度。况且,由于这税使货物价格按货物重量的比例,而不是按货物价值的比例而升高,所以主要负担这种课税的人,不是价值高而重量轻的商品的消费者,却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费者。因此,不论国家打算以这税收应付何等急需,其结果,供应这急需的人,不是富者而是贫者,不是最能担当这负担的人,倒是最没有能力担当这负担的人。
  第三,设使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漫不修理,我们要强制其适当地划出通行税的一部分充当此项用途,将会比现今还更困难。以修缮道路为唯一目的并取自人民的一大收入,可能竟然完全没有划出任何部分来修缮道路。如果对于今日卑贱贫困的税路管理者,有时尚不易强制他们矫正所犯的错误,那么,换一般富裕者有权势者来管理税路,要强制他们矫正错误,恐怕比我们现在所假设的场合还要困难十倍。
  法国修理公路的基金,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直接管理之下。该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国大部分地方乡下人民每年为修理公共道路所应提供的一定日数的劳役,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国王在国家一般收入中决定不用于其他开支而专用于修路的那一部分收入。
  按法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旧法律,乡下人民的劳役,向来由地方长官指挥监督;地方长官对于国王的枢密院,无何等直接从属关系。但依据现行法令,乡下人民提供的劳役,以及国王为某特定地域或特定税区修理道路的任何基金,全归州长管理;州长由枢密院黜陟任免,接受枢密院的命令,并不断与枢密院保持联络。随着专制政治的发展,行政当局逐渐并吞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所有指定作为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全都揽归自己管理。但法国的大驿路,即联络国内各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饬可观;在若干州境内,这些道路比英国大部分道路宏壮得多。可是,我们英国所称为十字路,就是说,乡下的大部分道路,却全未进行修理,有许多地方,重载车辆已不能通行,而在若干地方,甚至骑马旅行也有危除,惟有骡是安全可靠的运载工具。一个崇尚虚饰的朝廷的骄矜大吏,往往乐意经营壮丽堂皇的工程,例如王公贵人时常经过的大道。后者的赞赏,不但使他感到光荣,甚或有助于增进他在朝廷上的地位。至于偏在乡村的许许多多小工程,既不足以壮观瞻,又不足以邀声誉,除了实际上有极大的效用以外,没有其他可取的地方。这样,无论就那一点说都似乎是过于琐细不值一顾的工程,怎能叫堂哉皇践的大吏注意呢;所以,在这种人的管理下,这种小工程总是受漠视的。
  在中国,在亚洲其他若干国家,修建公路及维持通航水道这两大任务,都是由行政当局担当。据说,朝廷颁给各省疆吏的训示,总不断勉以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奉行这一部分训示的勤惰如何,就是朝廷决定其黜陟进退的一大标准。所以,在这一切国家中,对于这些工程都非常注意,特别在中国是如此。中国的公路,尤其是通航水道,有人说比欧洲著名的水道公路要好得多。不过,关于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的报告,大都得自少见多怪的旅行者和无知好谎的传教士。假使这些工程,是经过比较有识者的考察,假使这些报道,是比较忠实的目击者的叙述,那么,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恐怕就不值得我们如此惊异。柏尼尔关于印度这类工程的报告,就远没有其他大惊小怪的旅行者的记述那么夸张。法国对于大公路,即常常成为朝廷及首都人士谈话资料的联络各地方的通衢,无不惨淡经营,而其余一切支道横道,则漫不经意。亚洲各国的情形,说不定也是这样吧。加之,中印各国君主的收入,几乎都是以土地税或地租为唯一源泉。租税征收额的大小,取决于土地年产物的多寡。所以,君主的利益与收入,与国境内土地的垦治状况,以及土地产物数量的多寡,土地产物价值的大小,必然有极大的直接关系。要尽可能地使这种生产物又丰盈又有价值,势须使它获有尽可能广泛的市场。要做到这样,必须使国内各地方的交通既极自由,又极方便,极便宜。而维持这种交通状态,惟有兴筑最好的通航水道与最好的道路。然在欧洲,各国君主的主要收入并非仰给于土地税或地租。固然,欧洲一切大的王国,主要收入的大部分,也许归根结底也要依靠土地生产物,但这依赖不是直接的,而且不象亚洲各国那样明显。因为这样,欧洲各国君主不象亚洲君主那样急于增进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换言之,那样急于维持良好的水道及公路,以开拓土地生产物的广泛市场。因此,即使在亚洲某些地方,浚河修路庶政,行政当局办得成效卓著,如传闻所说(据我所知,至少含有若干疑问),在欧洲现状下,要想任何地方行政当局把那种事情弄得相当的好,恐怕是没有希望的了。
  一项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区域,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国家一般收入维持,总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维持,来得妥当。比如,伦敦市上的照明与铺路费用,如由国库开支,那街上所点的灯,所铺的石,能做到现在这样完善,其费用,能象现在这样撙节么?况且,这费用,如非取给于伦敦各特定街坊、特定教区、特定市区的居民所提供的地方税,那势必要从国家一般收入项下开支,其结果,王国中不能受到这街灯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负担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州收入,固然有时不免发生弊病,但是,这种弊病苦与管理和花费一个大帝国收入所时常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况且,与后者所生的弊病比较,前者的弊病,容易矫正多了。在英国,在地方或州治安推事管理之下,乡下人民为修葺公路,每年所必提供的六日劳役,也许不尽用得其宜,但从没有发生惨酷压制的事情。在法国,此项劳役,归州长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国用得适当,而强征勒索的举动,往往极尽惨酷暴戾之能事。法国人所谓强迫劳役制,成了悍吏鱼肉人民的主要工具;设某教区或某村社不幸为悍吏所嫉恶,悍吏往往就借此以施惩罚。
  便利特殊商业的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干便利一般商业。若求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有待于特别的设施,且须有一项特别的额外费用。
  与野蛮未开化国家通商,常需要特别保护。普通堆栈或行店的设备,决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夺,对于积货场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印度人本来是温和驯谨不过的,但因印度政府漫无秩序,所以,欧洲人贸易其间,亦有作同样警戒的必要。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几个最早堡垒,就是借口防备暴力、保护生命财产而获准建筑的。一国有了强固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国领土内建筑堡垒,在这种场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的必要。自己国民间发生争讼,公使或领事可依从本国习惯予以处决;自己国民与驻在国国民间发生争讼,他可凭外交官的资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力出来干涉。他所能给他的国人的保护,自比他们所能从任何私人获得的强得多。国家常常专为商业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国派驻使馆,本来无论就战争或同盟关系说,都不需在这些外国设立使馆的。首先使英国在君士但丁派驻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业。英国派驻俄罗斯的最早的大使馆,完全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害关系不断发生的冲突,恐怕就是使欧洲各国即在平时亦在一切邻国永久派驻公使的原因。这个前所未闻的制度,其开始发生,似乎不过在十五世纪末或十六世纪初,也就是说,不过在商业开始扩展到欧洲大部分国家,欧洲各国开始注意到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开支的特别费用,如通过向该商业部门抽征适当的税来弥补,当不失为公允。例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以小额的营业税,或更公平的,对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抽若干成特定的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但是,如果认为保护一般贸易用去的用费,理应取给于课在一般贸易上的税,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费用,照理也应取给于对该贸易所课征的特殊税收。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一部分必尽的义务。结果,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就往往委诸行政当局。特殊贸易的保护,既是一般贸易保护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国家的行动,总是前后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征收的特殊税收,自当同样委诸行政当局管辖。然而,事实上,并不如此。无论就这方面或其他方面说,各个国家的行动常是矛盾的。欧洲大部分商业国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团,说服了立法机构,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执行。
  此等公司自担费用,创办政府也许有所顾虑,不敢贸然尝试的某些部门的商业,就这一点说,它们对该部门商业的创建,容或有所助益。但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资或成为无用,而其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范围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有两类,其一为,没有共同资本,凡具有相当资格的人,都可缴纳若干入伙金,加入组织,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理,贸易危险,亦由各自负担,对于公司的义务,不过是遵守其规约罢了。这种公司,称为合组公司。又其一为,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各股员对于贸易上的一般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种公司,称为合股公司。这些合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时拥有专营的特权,有时又不拥有这种特权。
  所谓合组公司,在一切方面,都与欧洲各都市普遍通行的同业组合相类似,而且与同业组合同为一种扩大的独占团体。一个都市的任何居民,如果他不先从同业组合方面取得自由营业权,他就不能从事参加同业组合的一切行业。同样,在大多数场合,一国的任何人民,如不先成为这公司的一员,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经营合组公司任何一部门的国外贸易。这种独占权的强弱,与公司入伙条件的难易相应,也与公司董事权力之大小——即被等有多大权力能把公司控制得使大部分贸易只有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亲友可以经营——相应。最初,合组公司的徒弟所享的特权,与其他公司徒弟所享的特权一样。凡在公司服务了相当年限的学徒,不用交什么人伙金,或只须交比平常人少得多的入伙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只要法律不加制止,组合的普通精神,就横溢于一切合组公司中。只要容许它们依照其自然倾向行动,它们总是巧立种种苛刻规章,企图约束有关贸易的经营,从而把竞争限制于尽可能少的人数之间。但当法律不许它们这样做的时候,它们就变成完全无作用、完全无意义的东西。
  对外贸易的合组公司,现今在英国还存有下面五个,即汉堡公司(昔日称为商人冒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及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的入伙条件,据说今日十分容易。公司董事没有权力把有关贸易加以繁琐的约束。至少他们没有使用这种权力。不过,这还是最近的事,以前不是这样。在前世纪中叶,该公司的人伙金,有时须五十镑,有时须一百镑。据说,那时候公司的行为,非常专横。1643年、1645年、1661年,英格兰西部毛织业者及自由贸易者,曾以该公司凭着独占者的地位,阻制贸易,压迫国内制造业者,诉于国会。这种呈诉虽不曾使国会采取什么行动,但该公司却因此大吓一跳,把它向来的行动改正不少。自那时起,至少没有人再控诉它。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由威廉三世第十年及第十一年第六号法令减为五镑;东方公司的入伙金,由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减为四十先令,同时,各该公司在瑞典、丹麦、挪威乃至波罗的海北岸一切国家的专营特权,统予取消。国会这两条法令,大概是由该两公司的行动激成的。在国会未颁布此等法令以前,约西亚·柴尔德曾称此两公司及汉堡公司极端专横。他并说,当时本国与各该公司特许状所包括国家间贸易状态所以不振,正是各该公司经营失当的结果。现在,它们也许没有那么专横,但它们确是没有用处了。没有用处实是合组公司应得的最好赞辞,就上述三公司的现状说,它们通通可承受这赞辞而无愧。
  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年二十六岁以下者二十五镑,二十六岁以上者五十镑。凡非纯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种限制,实把一切店员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据该公司章程,凡属英国运往土耳其的制造品,非经该公司船舶装载,不许输出。该公司船舶,例由伦敦一港启碇,因此,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就局限于这个奢华的港口了。经营此项贸易,也局限于伦敦附近居民了。该公司的另一章程又规定,凡定居伦敦市二十英里以外,没有取得该市市民权者,不得加入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一切没有取得伦敦市民权者都排斥在外。该公司船舶的上货及启碇日期,既通由该公司董事决定,所以这些董事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关系友人的货物装满船舶,而以托运过迟为借口,拒绝他人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无论就那一点说,都可以说是严密的、专横的垄断组织。这种种弊害,惹起乔治二世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颁布。依此法令,不论年龄大小,不论是否纯粹商人,也不论是否取得伦敦市民权,凡属情愿入伙者,一律缴纳入伙费二十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除禁止输出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人,得自由从英国任何港口,输送任何英国货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输入的货物外,都得自由输入一切土耳其货物,不过,他们须缴纳普通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征收的特定税,须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与领事的合法训示,须遵照公司方面正式制定的章程。为防范此等章程流于苛暴,上述法令又规定,此法令通过后,凡公司所订章程,设使该公司中任何七个伙员感到压迫,得向贸易殖民局(该局的此种权能,现由枢密院所组织的委员会执掌)呈请修改。但此种呈请,须在该章程制定后一年内提出。此外,此法令通过以前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个伙员感到压迫,也可呈请修改,但须在该法令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伙员未必—一部能凭一年的经验,发现各种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章程的弊害,他们中有几个在限定期间以后才发现,那么,就连贸易局、枢密院委员会也无法挽救了。况且,象一切同业组合的章程一样,一切合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伙员,而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除规定很高的入伙费外,它们还可使用其他许多方策以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断要求自己的利润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断要市上对于他们输出输入的存货,感到不足,愈不足愈好。要做到这层,就只有限制竞争,妨碍新冒险者从事同一贸易。就说二十镑的入伙费吧,对于一个想永久继续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二十镑也许不够阻碍他的意向;但是对于一个只想试做一次土耳其贸易的投机商人,二十镑就够使他裹足了。不论何种职业,久于其业者,纵未缔结何等组合,他们也自然会联成一气,设法抬高利润。要使商业利润降低至相当水准,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一般投机冒险者不时起而竞争。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在某种限度上,虽由国会这个法案开放了。但在许多人看来,那实在距离自由竞争局面还远。土耳其公司开支了一名大使两三名领事的维持费,其实,公使领事,同为国家官吏,应由国家收入维持,而对土贸易,亦当对国王治下一切臣民开放。况该公司为此目的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项杂税,若提归国有,当不止维持这几个驻外官吏。
  据约西亚·柴尔德的考察,驻外官吏虽常由合组公司维持,但合组公司从未在其所与贸易的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反之,合股公司却常常在这种国家维持堡垒或守备队。看来前者实比后者远不宜于承当这个任务。第一,合组公司董事,对于该公司一般贸易的繁荣,并无何等特别利害关系,而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个繁荣。公司一般贸易的衰退,对他们私人的贸易倒有不少利益。因为,公司~般贸易衰退,竞争者自减少,于是他们自己就能贱买贵卖。合股公司董事的情况,则与此正相反。他们个人的利得,统包含在他们管理的共同资本所生的共同利润中,离开公司的一般贸易,他们就没有贸易。他们私人的利害关系,与一般贸易的繁荣,和保障这繁荣的堡垒或守备队的维持,紧相结合。因此,就维持堡垒或守备队所必要的不断和仔细的注意说,和合股公司董事相比,他们似乎更会保持这种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一大宗资本,即公司方面的股本。堡垒守备队如有设置、增补、维持的必要,他们当然随时可以划出一部分资本,拿来应用。至于合组公司董事,他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本;除了一点临时收入,如公司入伙金,及课于公司贸易上的组合税以外,没有其他资金可以动用。所以,对于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即使他们和合股公司董事一样,有利害的关系,作同样的注意,但也很少有同等资力,使其注意成为有效。至于驻外官吏的维持,那就无须什么注意,费用亦轻而易举,就合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说,都更为相称。
  然在柴尔德的时代以后许久,即1750年间,一个合组公司又设立了,即是现时的非洲贸易商人公司。英政府最初曾令该公司负担非洲沿岸由布兰角至好望角间一切英国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最后,又令该公司只负担鲁杰角好望角间一切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政府关于设立这公司的法案(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号法令),似乎有两个明显目标。第一,对于合组公司董事自然会有的压迫精神和独占精神,加以抑制;第二,极力强迫他们去注意本来不会注意的一件事,即维持堡垒与守备队。
  关于第一个目标,该法案限定入伙费为四十先令,并限定该公司不得以合股经营的身分,自己出来从事贸易,不得以公印借入资本;对于一切缴纳入伙费的英国人民,都当任其在各地自由贸易,不得巧立限制。公司的管理权,操于集驻伦敦的由委员九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每年由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伙员中各选三名,任何委员都不得连任三年以上。委员有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现由枢密院委员会接管)在听了他本人的辩护后得免其职。该委员会不得由非洲输出黑奴,亦不得运非洲货物入英国。但因他们须负责维持驻在非洲的堡戍,所以由英国向非洲输出的各种与这任务有关的货物及军需品不在禁止之列。他们由公司领取的钱,不得超过八百镑。如果开销在伦敦、布里斯托尔、利物浦三市的办事人员和经理人薪俸与伦敦事务所房租以及其他一切杂费后还有余剩,则可用以报酬他们自己的辛劳,至于如何分配,那听他们自行决定。一切规定如此严密,照理该可切实限制独占行为,而充分达到第一项目标了。然楼之实际却不如此。依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号法令,举凡桑尼加堡垒及其属地,统由非洲贸易商人公司管理。但至翌年,(依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号法令)公司方面不但要把桑尼加及其属地,就连由南巴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全海岸的管理权,亦须统统移归国王支配。该法令并宣称:凡属国王的臣民,都可自由进行非洲贸易。这个法令的宣布,当然是因为该公司有限制贸易建立某种不当的独占的嫌疑。在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令的那种严密规定之下,我们很难设想他们怎能够这样做。但是,我曾在下院的议事录(这议事录并不总是完全确实的)中看到他们受到这种控告。委员会的九位委员,既都是大商巨贾,各堡戍及殖民地的大小官员,又仰承他们的鼻息,那么,他们在商务上及事务上有所嘱托,那些官员很可能特别注意。这一来,就无形树立了一种独占的场面。

  对于第二个目标,该法令规定:堡戌维持费,每年由国会付与该公司一万三千镑。公司委员会对此金额的使用,每年须向国库主计提出报告,国库主计再向国会报告。但国会对于国家的岁用,往往数百万镑,亦漫不注意,这区区一万三千镑的使用,当然不会使它注意。况且,就国库主计的职务和教育而论,堡戍费用得当与否,他不见得能悉其底韫。不错,王国海军舰长或海军部委派的将官,可以调查堡戍实情,向海军部报告,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似乎没有直接管辖权,也没有权力纠正被调查者的行动,而舰长一类人物,对于筑垒这门科学,并不见得总是有高深的造诣的。这些委员如非侵吞公款,即欲加罚,顶多不过罢免官职;我们知道,委员这官职的任期,再长不过三年,而其报酬又极有限,要使罢免的顾虑成为一种强制他们的动力,使他们经常想到那对自己并无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务,那怎能办到呢?为修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议会曾几度支出了临时余额,有人控诉该委员会由英格兰运去砖石,由这样长途运去的砖石,据说质量很差,以致用那砖石修筑的墙,有推倒再筑的必要。鲁杰角以北的堡戍,不但维持费出于国家,即管辖权亦直隶于行政当局之下。但该角以南的堡戍费用,至少一部分亦出自公家,而其管辖权却别有所属,此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设备,其本来目的或口实,在于保护地中海贸易。此等守备队的维持及管理,从未责成土耳其公司,而始终由行政当局管辖。统治领域的广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该行政当局声威所系,所以,这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当然不会不问,实际上,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管理,一向并未疏忽。虽米诺卡曾二度被夺,而且现在大概永无恢复希望,但人们从未把这归咎于该行政当局管辖上的怠慢。不过,我不愿被人认为我是在暗示,这些糜费浩大的要塞,对原来所以把它们从西班牙手中夺过来的目的来说至少是必要的。夺取这些要塞,没有什么意义,反之,却只使英国见弃于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并使波旁王室的两大支流结成超过血缘关系的更紧密更永久的同盟罢了。
  股份公司的设立,或经国王敕许,或由议会通过。它的性质,不但与合组公司不同,即与私人合伙公司,亦有许多点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中,非经全公司许可,伙员不得把股份让渡给他人或介绍新伙员入伙。但伙员如欲退出,得预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则不然。股份公司不许股东要求取出股本,但转卖股票,从而介绍入新股东,却无须公司同意。股票价值,体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这价格时有涨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常有出入。
  第二,私人合伙公司在营业上如有亏空,各伙员对其全部负债,都负责任。反之,股份公司在营业上的亏空,各股东不过就其股份范围内,负其责任罢了。
  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对于公司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每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的麻烦。这样省事而所冒危险又只限于一定金额,无怪许多不肯把资产投于合伙公司的人,都向这方面投资。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通常超过任何合伙公司。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在某一个时期,曾达到三千三百八十万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现在,计达一千零七十八万镑。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样,他们往往设想,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一切小的计算,因此就抛置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唯其如此,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特权,成功的亦不多见。没有特权,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特权,那就不但经营不善,而且限制了这种贸易。
  现在非洲公司的前身,即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取得的专营特权,是根据国王颁给的特许状,未经议会通过。因此,在民权宣布后不久,非洲贸易就开放于全国人民。哈德逊湾公司的法律根据与皇家非洲公司同,其特许状亦未经议会通过。南海公司在它作为贸易公司的期间,始终享有一种经议会确认过的专营特权。现令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险者的竞争敌手,于是不顾民权宣言,竟把这些私人冒险者称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对私人冒险者几乎一切部门的贸易均课以百分之十的税,税款由公司充作堡垒及守备队维持费。但尽管有这种重税,公司在营业上仍不能和私人竞争。公司的资本及信用着着减退。至1712年,公司负债累累,使议会认为,为公司及债权人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以下法案,即公司债务的偿付日期以及关于债务的其他必要协定,只须公司债权人(就人数言,就价值言)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就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的业务陷于极度混乱。就连维持它的堡垒和守备队,亦无能力。然设立这公司的唯一目的或口实,却就是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议会见此情形,决定每年拨款一万镑,作这用途。此款自那年度起一直拨至该公司解散的年度止。1732年,该公司因多年对西印度黑奴贸易都是亏损,决定从此中止,而把已经由非洲海岸买得的黑奴转卖于美洲私人贸易者,把公司中的雇役,用以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的贸易。但这范围缩小的贸易,其经营并不比先前范围广泛的贸易更为得手。公司的业务,依然日形衰退,无论就那一点说,都达到破产的状况。议会知无可挽救,下令把它解散。其堡垒及守戍,则责成现今在非洲贸易商人所组织的合组公司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设立之前,先后组织进行非洲贸易的,已有三家股份公司,它们都没有成功。它们都持有特许状,该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在当时被认为确赋有专营特权。
  在上次战争中,哈德逊湾公司受到不小的打击。可是在此以前,它却远较皇家非洲公司幸运。它的必要费用很少。它在各居留地及住所——该公司说得好听地称此为堡垒——所维持的人的总数,据说不过一百二十名。但人数虽少,在该公司货船未到以前,却足够把装满货船所必需的数量的毛皮及其他货物收积妥当。当地海口结冰期长,船舶很少能停泊七、八周以上;因此,预先积货,成为必要。哈德逊湾贸易不做到这层就无法经营,而私人冒险者想做到这层,非十数年莫办。所以,该公司资本虽据说不到十一万镑,然已足够使它把特许状所许可的那虽然广阔但却是贫乏的地带的全部或将近全部的贸易和剩余生产物,都垄断无余。私人贸易者从来没有企图到那种地方与公司竞争,所以,该公司在法律上,虽不一定拥有专营特权,而在实际上,却已享受了专营贸易的利益。加之,该公司所有的少额资本,据说,是由极少数股东集成。一个只有少数股东小额资本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实与私人合伙公司相近,从而在经营上,几乎能和合伙公司同样谨慎、同样注意。处在这样有利的地位,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前贸易相当成功,是毫无足怪的。不过,该公司获得的利润,似乎没有达到多布斯所想象的那个程度。《商业上历史和年代的推断》著者安得生,是一个比多布斯远为率直而公平的作者,他研究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中输出输入的全部报告,并参酌该公司所冒的大危险和所付的大开支以后,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不值得羡慕,或者说,并不大大超过普通的贸易利润,如果真有超过的话。他这样的论评,是很恰当的。
  南海公司从没有维持什么堡垒或守戍,因而完全不须负担其他国外贸易公司所通常负担的一大费用,不过,该公司股本额过大,股东数极多,因之,在整个业务经营上,不免失之迂愚、疏忽和浪费。至于它招股计划的诡诈与无节制,那非现在讨论的主题,而且已为人所深悉,不说了。就它的商业计划说,与招股计划比较,也好不了许多。该公司首次经营的贸易,就是把黑奴输往西领西印度。它对于这项贸易(由尤特雷特条约所认可的所谓阿西思托约定的结果),取得了一种专营的特权。但是,特权虽然取得了,但这项贸易不见得会有多大的好处。在该公司以前,经营同一贸易、享有同一特权的葡萄牙及法国两公司,早已经倒闭了。该公司有鉴于此,要求并得到准许每年派遣一定吨数的船舶,直接与西领西印度通商,以为弥补。无奈该公司所派船舶,航行十次当中,只有一次(即1731年加洛林皇后号的航行)获了巨利,其余九次,几乎多少都有损失。该公司的代理店及代理人都把营业的不成功归罪于西班牙政府的强夺与压迫。但大部分,恐怕是由于代理店及代理人的浪费与掠夺吧。据说:他们中好几个在一年时间内,就发了大财。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许其变卖贸易权与船只,许其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1724年,该公司开始经营捕鲸业。对于这项业务,它没有独占权,不过,在它经营的期间,并无其他英国人搀入。该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林兰八次。就中,仅有一次得利,其余均遭损失。在最后第八次航行终了时,即该公司拍卖其船只、积藏商品、渔具时,才发现这一部门包括资本及利息的全部损失达二十三万七千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把全部贷与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万镑,作为政府的公债,与其他公债同,不得由董事用以偿付和弥补该公司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其他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得用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它这种请愿,议会认为合理采纳了。1733年,该公司再向议会陈请,把贸易资本的四分之三作为公债,仅留其余四分之一充当营业失败的补偿资本。到这时为止,该公司所保有的公债及贸易资本两者,因政府几度的偿还,已各减少了二百万镑以上,因而,这所谓四分之一,就不过三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四镑八先令六便士了。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条约,放弃前此依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取得的一切权利,而换得相当等价。这一来,该公司与西领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就告终结。它的残余贸易资本,全化为公债,于是该公司再也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可是,我们应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获利的唯一贸易,就是每年派遣船只到西领西印度进行的贸易。但当它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在国外市场,或在国内市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在卡塔赫纳,在贝洛港,在拉维拉克鲁斯,该公司碰着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他们把该公司船舶装出的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在英国,该公司又碰着了英国商人的竞争,举凡该公司输入的西领西印度货物,他们也由加的斯输入。不错,西班牙及英国商人的货物,要付较重的税,但该公司人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恐怕是一种更高的重税吧。至于说,如果私人贸易者能够公开地、正当地和股份公司竞争,股份公司还能经营国外贸易得利,那就违反我们一切的经验了。
  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O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该公司持有专营特许状。这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所以经营许多年,该公司从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扰。它的股本,每股为五十镑,总额仅七十四万四千镑。这个资本不很大,而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经营上怎样的疏忽、浪费或贪污。所以,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变,使它蒙受了很大损失,但在许多年间,它的营业却很成功。不过,随着时日的推进,当一般人对于自由的原理渐有理解时,这由女王发给而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否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疑问。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律,随政府权力的消长与各时代民意的变迁而时有变动。私人贸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权范围。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个统治时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1698年,有人向议会建议,愿以年息八厘贷给政府二百万镑,其条件为购买公债者得设立一个有专营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旧东印度公司亦向议会提出同一性质的建议,愿贷给政府七十万镑(约与该公司的资本额相等),年息四厘。当时王国的国家信用正处于这样的状态,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万镑,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万镑来得便利。新公债应墓者的建议被容纳了,结果,就出现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不过,旧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权利,得继续至1701年。同时,该公司曾以它会计的名义,极巧妙地认买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万五千镑。给与认购二百万镑公债者以东印度贸易特权的议会法案,由于用辞的含混,关于应募者的资本应否合为共同资本一点,不很明白。于是,应募仅及七千二百镑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各别地自用自己资本、自担危险责任进行贸易的权利。至1701年止,旧东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旧资本独立经营贸易的权利。并且,在这个时期前后,该公司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万五千镑的资本单独经营贸易的权利。新旧二公司与私人贸易者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间的竞争,据说几乎使它们全归毁灭。1730年,有人向议会提议,主张把印度贸易置于一个合组公司管辖之下,使其相当开放。这个建议,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他们以非常激烈的辞句,陈述那时候上述竞争所演成的可悲结果。他们说,上述竞争,使印度土货价格,高到不值采购,而在英国市场,该货物价格,又因存货过多,跌到无利可获。可是,供给丰足,英国市场上印货会大跌特跌,使一般大众获得廉价购物的利益,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至于说求购者多,印度市上土货会大涨特涨,却不尽可信。由竞争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贸易大洋中,不过涓涓一滴而已。况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许会提高价格,但终必引起价格的跌落。因为购买的竞争,会奖励生产,会增大生产者间的竞争。各生产者为使自己的产品,能以比他人产品为低的价格出售,会实行在其他情况下连想也没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该公司诉说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便宜和对生产的奖励,正是政治经济学所要促进的结果。但是,他们垂泣而诉说的竞争,毕竟没有继续好久。1702年,这两个公司通过三方协约(其中一方是女王)在某种程度上合并起来。17O8年,又依据议会法案,完全合为一体,而成为今日所谓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该法案又附一条款,规定各独立私人贸易者,得继续营业到1711年米迦勒节为止。同时授权该公司董事对这些独立私人贸易者发出通知,以三年为期,收买其七千二百镑的小资本,从而把该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共同资本。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该公司的资本,由于对政府的新贷款得由二百万镑增加至三百万镑。1743年,该公司又贷与政府一百万镑,不过,这项借款非来自股东,而是由公司发行公司债得来,所以未增加股东得以要求分红的资本。但这一百万镑,对公司营业上的亏损和债务,与其他三百万镑同,也负担责任,所以,总算是增加了公司的贸易资本。自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由于摆脱了一切竞争者,完全掌握英国在东印度的独占贸易。贸易经营很得手,股东逐年都由利润分有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庞迪彻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别具野心,以致东印度公司卷入战涡和印度土王的政争中。经过无数次显著的成功及无数次显著的失败后,该公司竟把那时它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丢掉了。嗣后,亚琛条约成立,马德拉斯复归于该公司。这时,该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员,似充满了战斗及征服精神;后来,从未放弃这精神。在1755年爆发的法兰西战争中,英国的兵力,在欧洲迭获胜利。该公司的兵力,在印度亦交好运,捍御马德拉斯,占领庞迪彻里,收复加尔各答,并获得一个富裕而广大的领土的收入。这收入在当时,据说,每年有三百万镑以上。该公司安然享有这收入好几年。但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公司于是同意此后每年偿付政府四十万镑,作为这权利的报酬。在这时以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逐渐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资本三百二十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十二万八千镑,换言之.每年红利额.已由十九万二千镑增加至三十二万镑。但这时候,公司又企图把红利进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点五。这如果实行,公司每年分派给股东的金额,就要等于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额,即四十万镑。可是,当公司与政府所订协定就要实施的那两年中,议会相继制定的两法案不许红利再有增加。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面加速偿还其所负债务。该公司当时的债务,已达六、七百万镑了。1769年,公司与政府所订协约,议定延期五年,并约定在这五年中,公司得逐渐把红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点五,但一年之中至多只许增加百分之一。这样,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亦不过使公司每年付给股东及政府的金额,两者合计加多六十万八千镑。前面说过,公司最近占领地的总收入,每年计有三百余万镑。依1768年东印度贸易船克鲁登敦号提出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及其他费用,纯收入亦达二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七镑。此外,公司方面据说还有其他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则出自殖民地所设的海关,其总额亦不下四十三万九千镑。至于当时公司的营业利润,据公司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四十万镑;据公司会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五十万镑;不论怎样,再少也会等于每年分给股东的最高红利额吧。有这么大的收入,公司应当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万八千镑,同时并提供一项减债基金,以备急速偿还债务。然至1773年,公司债务不但未见减少,却反形增大。未完的国赋达四十万镑;未缴的关税,欠英格兰银行的借款,由印度方面向其开出而经其卤莽地承兑的待付的汇票,这三者共达一百二十余万镑。这些债务所引起的困难,使公司不得已一下子减低股息至百分之六,此外更乞怜政府,请其第一,豁免年纳四十万镑的成约;第二,贷款一百四十万镑,以救立刻破产的危急。拓殖领地哪,增加岁入哪,该公司的财产是增大了,但财产愈大,对于公司人员,就似乎愈成为更大浪费的口实,并且愈好从中舞弊了。议会为要探知其真相,乃着手调查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动,以及公司在欧印两方面的一般业务状况。调查的结果,对公司管理机构的组织,国内也好,国外也好,都实行几种极关重要的变革。在印度方面,该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以前相互独立,今则置于同一总督统治之下,辅佐总督的,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第一任总督及顾问,通由议会指派,常驻在加尔各答。加尔各答现成为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同。加尔各答的裁判所,原为审理该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业上案件而设立,后因帝国版图扩大,其司法管辖权亦随之扩大。此次变革,缩小该裁判所的权限,使还其本来面目,而新设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国王任命审判长一人及审判官三人组成。关于欧洲方面,以前股东出股五百镑,即该公司每股的原来价格,就有权在股东会投票。现在限定,必须出股一千镑,才有这资格。此外,凭这资格取得的投票权,如股票非由承继而由自己购买得来,以前只须在购买后六个月就能行使,现在这个期限已延长至一年。还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选一次,现在也改变了,每个董事四年改选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个旧董事出去,有六个新董事进来,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选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这些改革,料想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能较郑重地、稳健地执行任务,不再象从前那样疏忽随便。然而,无论怎样变革,要使他们这般人好好注意促进印度的繁荣,哪能做到呢。他们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印度的利益,简直漠不相关。在一切方面,他们不但不配统治一个大帝国,而且连参加这种统治也不配。有大财产的人,有时甚至小有产的人,往往只因为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才购买一千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有了这投票权,纵不能自己参加印度的掠夺,也可参加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任命权力,固然是操于董事会,但董事会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东势力左右:股东不但选举董事,而且有时否决董事会关于派驻印度人员的任命。假若一个股东能享有这权力几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面安插若干故旧,那他慢说对股息不大注意,恐怕连对他投票权所根据的股份的价值也是满不在乎的,至于那投票权所给与他权力来参加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哪里会放在心上呢。不论怎样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来,对于被统治者的幸福或悲惨,对于领土的改进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总不会象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这样漠不关心吧。议会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种种新规,但这些法规与其说减少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倒不如说增大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例如,下院决议案宣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一百四十万镑还清,所欠私人债务减至一百五十万镑时,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得对股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该公司留在本国的收入及纯利,当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入国库,充当国家用途,其余一部分,则留作偿还债务及供应公司不时急需的基金。但是,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都归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候,公司还是弊窦丛生,颟顸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纯收入和利润,更把所保留的四分之一部分置于他人监督之下,须得他人许可方准动用,那要公司事务财政较前改进,怎能做到呢。
  就公司方面说,分派八厘股息后,与其依下院决议案规定,把一切余剩部分,交给声气不相投的一群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随便滥用了,任意侵吞了,还比较痛快。此外,公司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会里占那么大的势力,以致股东有时竟对贪污舞弊直接违犯自己权益的人,反加援手。就大部分股东说,他们有时甚且把拥护自己权益这件事,看得较轻,把拥护侵犯这权益的人的事体,看得较重。
  因此,1773年的规定,不能澄清东印度公司统治的混乱局面。有一次,公司因一时措施得当,在加尔各答金库中,积存了三百多万镑。可是,尽管以后它的支配或掠夺范围,更加扩大,伸到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它所获的一切,都是照旧滥费了,葬送了完事。到海德·阿利侵入,公司发觉完全没有准备,无法阻止与抵抗。由于这些混乱,今日(1784年)公司已陷于前此未有的困境。为救济当前破产危难,又迫而向政府恳求援助。关于改善该公司业务经营,议会中各党派提出种种计划。这些计划,似都同意一点,即该公司不配统治它所占有的领地。这实是一向就非常明了的事实。就连该公司自身,也认为无统治能力,因而想把领地让给政府。
  在僻远而野蛮的国境里面拥有设置要塞和守备队的权利,必然与当地宣战摇和的权利分不开的。拥有前一权利的股份公司,曾不断行使后一权利,且常常要求把后一权利明白地给与它们。它们行使这种权利怎样不得当,怎样随便,怎样残酷,从最近的经验,我们知道得再清楚没有了。
  一批商人自出费用,自冒危险,在野蛮异域树立新的贸易,政府许其组成股份公司,并于经营得手时,给以若干年的独占权利,那是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实在说,政府要报酬这种冒险费财而且异日会造福大众的尝试,也只有这是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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