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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有三篇)
第二篇:论个人的品质,就它可能对别人的幸福发生影响而言
引言
每个人的品质,就它可能对别人的幸福发生影响而言,必定是根据其对别人有害或有益的倾向来发生这种影响的。
在公正的旁观者看来,人们对我们不义的企图或实际罪行所产生的正当的愤恨,是能够在各方面证明我们危害或破坏邻人幸福的唯一动机。使他愤恨的另一动机,是行为本身违犯了有关正义的各种法律,这些法律的威力应当被用来约束或惩罚违法行为。每个政府或国家殚精竭虑,也能做到,运用社会力量来约束这样一些人,这些人慑于社会力量的威力而不敢相互危害或破坏对方的幸福。为了这个目的而制定的这些准则,构成了每个特定的政府或国家的民法和刑法。这些准则用作根据的或应该用作根据的那些原则,是一门特定的学科的研究对象,一门在所有的学科中最重要的学科的研究对象。但是,或许迄今为止,这门学科最少得到研究和发展。它就是自然法学。对这门学科作任何细致的探讨,不是我们当前的目的。无论在什么方面,甚至在没有法律能合宜地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不危害或不破坏我们邻人幸福的某种神圣的和虔诚的尊重,构成了最清白和最正直的人的品质;这种品质若在某种程度上还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则其本身总是得到高度尊重甚至崇敬,并且几乎不会不伴有许多其它的美德,例如对他人的深切同情、伟大的人道和高尚的仁爱。这是一种人们充分了解的品质,不需要对它作进一步的说明。在这一篇中,我只是尽力解释:天性似乎已经描绘的那种次序——区分我们的仁慈行为的次序,或对我们非常有限的行善能力所指向和作用的对象的次序,即首先指向和作用于个人,其次指向和作用于社会的次序——的根据。
可以看到,调节天性在其它各方面所作所为的那同一种至高无上的智慧,在这一方面也指导着它所给予的那种次序;这一智慧的强弱,常常同我们的善行的必要性的大小或有用性的大小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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