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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 - 第三卷论我们评判自己的情感和行为的基础,兼论责任感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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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在什么情况下,责任感应该成为我们行为的唯一原则;而且在什么情况下,它应该同其它动机一起发生作用
  宗教赋予美德的实践如此强烈的动机,并且通过如此有力地抵制罪恶的诱惑来保护我们,以致许多人误认为宗教原则是行为的唯一值得称赞的动机。他们说:我们既不应该因感激而报答,也不应该因愤恨而惩罚;我们既不应该根据天然的感情保护自己不能自助的孩子,也不应该由此赡养自己老弱多病的双亲。所有对特定事物产生的感情都要从自己的心中驱除干净,某种伟大的感情应当取代其它一切感情,那就是对造物主的爱,那就是使自己变成他所喜欢的人的愿望,那就是用造物主的意志来指导自己全部行动的愿望。我们不应该因感激而感谢,我们不应该因仁爱而宽厚,我们不应该因热爱祖国而热心公益,也不应该因对人类之爱而慷慨和正直。在履行所有那些不同的责任时,我们的行动的唯一原则和动机,应当是造物主要求我们去履行它们的责任感。现在,我不准备花时间专门考察这种观点;我只是要指出,我们不要期待看到这种观点为任何宣称信奉下面这样一种宗教的人所接受,在这种宗教中,第一条戒律是,要以自己的全部心意、全部灵魂和全部精力去敬爱我们的造物主,第二条戒律是,像热爱自己一样去热爱自己的邻人;我们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热爱自己,并不仅仅因为被要求才去这样做。责任感应当是我们行动的唯一原则,这在基督教的戒律中是找不到的;但是,正像哲学甚至常识告诉我们的那样,责任感应当是某种指导性的和决定性的原则。然而,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行动应该主要地或全然地产生于某种责任感,或出自对一般准则的尊重;在什么情况下某些其它的情感或感情应该同时发生作用,并产生主要的影响。
  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不能用任何一种非常准确的方式得到——将依两种不同的情况而定:第一,根据促使我们全然不顾一般准则而行动的那种情感和感情是天然令人喜欢的还是天然令人讨厌的而定;第二,根据一般准则本身是精确无误还是含糊不清而定。
  1.首先,我要说,我们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应该来自天然令人喜欢或天然令人讨厌的情感和感情,或者全部来自对一般准则的尊重,都将依这种情感和感情本身而定。
  所有那些亲切的感情可能促使我们去做的优雅和令人钦佩的行为,应该来自对一般行为准则的任何尊重,同样也应该来自激情本身。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做了好事,如果后者只是出于冷淡的责任感而不带有感情地给予报答,前者就会认为自己没有很好地得到报答。当一个丈夫认为非常顺从自己的妻子只是考虑到妻子的地位必须维持的某种关系才使自己的举止活泼起来时,他是不会对她感到满意的。虽然一个儿子竭尽孝道,然而,如果缺乏他应当充分感受到的那种充满感情的对双亲的敬意,那么父母也会公正地抱怨他态度冷漠。同样,一个儿子也会对这样的父亲感到十分不满,他虽然履行了父亲的全部责任,但是不具有可以期待从他身上得到的父爱。对于所有这样的亲切的、具有社会性的感情,看到责任感是用来压抑它们而不是增进它们,是用来阻止我们做得过分而不是促使我们做应该做的事情,更令人感到愉快。看到一个父亲不得不抑制自己的父爱,看到一个朋友不得不约束出乎本性的慷慨行为,看到一个受到某种恩惠的人不得不抑制自己的过分的感激心情,会给我们带来愉快。
  对于那些邪恶和非社会性的激情,具有相反的准则。我们应当抱着出自内心的感激和慷慨态度,不带任何勉强地给予报答,不必过分考虑报答是否适宜;但是,我们总是应当勉强地施加惩罚,更多地是出于施加惩罚是合宜的感觉,而不是出于任何强烈的报复意向。再也没有什么比那个人的行为更为得体,他对极为严重的伤害的愤恨,似乎更多地来自它们应当愤恨并且是合宜的愤恨对象的感觉,而不是来自他自己的那种极不愉快的激情;他像一个法官那样,仅仅考虑判断每种特定的冒犯应当给予何种报复这种一般准则;他在贯彻这条准则时,其同情冒犯者将要受到的痛苦的程度甚于自己所受的痛苦,他虽然愤怒但不忘怜悯,有意用最温和及最有利的方式去解释这条准则,对冒犯者给予极其正直的人们能够一致通情达理地接受的各种减缓。

  根据前面的评述,因为自私的激情在其它方面介于社会性的和非社会性的感情之间,所以,它们在这一点上也是如此。在所有平常的、不重要的和普通的情况下,以私人利益作为目标的追逐,应当来自对指导这种行为的一般准则的尊重,而不是来自这些目标本身所引起的任何激情;但是,在更为重要和特殊的场合,如果目标本身看来并没有以很值得重视的激情来激励我们,我们就会变得麻木不仁、缺乏感情和没有风度。为了赚到或节省一个先令的钱而焦虑不安或终日盘算,在他的一切邻人看来,他就会堕落为一个极为庸俗的商人。他必须在自己的行动中表现出:听任自己的经济状况一直如此窘迫,无意为钱财本身而锱铢必较。他的经济境况也许使他必须极端节省,非常勤勉;但是,那种节省和勤勉的每个特定的努力必须出自对极其严格地给他规定这种行为趋向的那条一般准则的尊重,而不是对个人的俭约或收益的关心。现今,他的过度节俭不应当是由于他希望由此节省那三便士;他在自己的店里照料,也不应当是出于他想由此得到那十便士的激情:前者和后者都只应当出于对一般准则的尊重,这条一般准则极其严格地规定了他在自己生活道路上对待一切人的行动方案。在这里构成了吝啬鬼和真正节省和勤勉的人的品质之间的差别。前者为了少数的钱财本身而挂虑担忧;后者关心它们只是因为他给自己订下了生活计划。
  对有关私人利益的很特别和很重要的目标来说,情况完全不同。一个人不去为了这些目标本身而相当认真地追求它们,就显得卑劣。一个君主不费心征服或保护某一领地,我们会看不起他。一个没有官职的绅士,在他可以不用卑劣的或非正义的手段去获得一份财产或者一个比较重要的官职时不尽力而为,我们几乎不会对他表示尊重。一个议员对自己的竞选显得毫不热心,他的朋友就会认为他完全不值得拥戴而抛弃他。甚至一个商人不力争获得人们认为非凡的一笔生意或者一些不寻常的利润,也会被他的邻居们看成是一个胆怯的家伙。这种勇气和热忱就是有事业心的人和无所作为的人之间的差别。私人利益的那些重大目标——它们的得或失会极大地改变一个人的地位,成为恰当地被称作抱负的激情的目标;这种激情保持在谨慎和正义的范围之内时,总是受到世人的钦佩,即使超越了这两种美德而且是不正义的和过分的时候,有时也显得极其伟大,引起人们无限的想象。因此,人们普遍钦佩英雄和征服者,甚至也钦佩政治家,他们的计划虽然毫无正义可言,但是非常大胆和宏伟;例如黎塞留主教和雷斯主教的那些计划就是这样。贪婪和野心两种目标的不同仅仅在于它们是否伟大。一个吝啬鬼对于半便士的追求同一个具有野心的人征服一个王国的意图一样狂热。
  Ⅱ.其次,我要说,我们的行为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出自对一般准则的尊重,将部分地依它们本身精确无误还是含糊不清而定。
  几乎所有有关美德的一般准则,决定谨慎、宽容、慷慨、感激和友谊的功能是什么的一般准则,在许多方面都是含糊不清的,允许有很多例外,需要作出如此多的修正,以致几乎不可能完全通过对它们的尊重来规定我们的行为。常见的以普遍经验为基础的有关谨慎的一些谚语式的格言,或许是对行为所能提出的最好的一般准则。但是,非常呆板和固执地信奉这些格言,显然是极其荒唐可笑的迂腐行为。在我刚才提到的一切美德中间,感激或许是含义最精确、最少例外的一般准则。要是力所能及,我们就应当对自己所得到的帮助作出相等的报答,如有可能,还应当作出更大的报答,这似乎是一条非常清楚明了的准则,并且是一条几乎不会有任何例外的准则。然而,根据最肤浅的考察,这条准则好像是极其含糊不清的,并且允许有一万种例外。如果你的恩人在你生病时护理了你,你也就应当在他生病时护理他吗?或者,你能够以某种不同的报答来偿还自己欠下的人情吗?如果你应当去护理他,那么你应当护理他多长时间呢?和他护理你的时间与你护理他的时间相同,或者更长些,那么应当长多少呢?如果你的朋友在你贫困时借钱给你,你也就应当在他贫困时借钱给他吗?你应当借多少钱给他呢?你应当在什么时候借给他呢?现在?明天?或者下个月?借多长时间呢?显然,不可能规定任何一条在一切情况下都能对这些问题给予准确答案的一般准则。他和你的品质之间的差异,他和你的处境之间的不同,都可能使你非常感激他而又正当地拒绝借给他半个便士;相反,也可能使你愿意借钱给他,甚或借给他的钱十倍于他借给你的数目,而又正当地被指责为极为邪恶的忘恩负义之徒,其所承担的义务连百分之一也未完成。然而,由于有关感激的各种本分或许是所有那些要求我们实践的善良美德之中最神圣的,所以,如我所述,决定它们的一般准则是最准确的。确定友谊、人道、殷勤、慷慨等所要求作出的行为的那些一般准则,更不用说是很模糊和不明确的。

  但是,有一种美德,一般准则非常确切地规定它要求作出的每一种外在的行为,这种美德就是正义。正义准则规定得极为精确,除了可以像准则本身那样准确地确定,并且通常确实出自与它们相同的原则者外,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修改。如果我欠某人十镑钱,无论在约定归还之日还是在他需要这笔钱之时,正义都要求我如数归还。我应当做什么,我应当做多少,我应当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做,所有确定的行为的本质和细节,都已确切地规定和明确。虽然过于固执地信奉有关谨慎或慷慨的普遍准则可能是笨拙的和呆板的,但是,忠实地遵循正义准则却没有什么迂腐可言。相反,应当给予它们最神圣的尊重;并且,这种美德所要求作出的行为,从来不像当实践它们的主要动机是对要求作出这种行为的那些一般准则的出于本心的虔诚的尊重时一样十全十美。在实践其它一些美德时,指导我们行为的,与其说是对某种精确格言或准则的尊重,不如说是某种有关合宜性的想法,是对某一特定行为习惯的某种爱好;我们应当更多地考虑的是这一准则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基础,而不是准则本身。但是,对正义来说情况就完全不是这样:不折不扣并且坚定不移地坚持一般正义准则本身的人,是最值得称赞和最可信赖的人。虽然正义准则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阻止我们伤害自己周围的人,但违反它们常常可能是一种罪行,尽管我们可以假托某种理由声称这种违反不会造成任何伤害。一个人常常在开始用这种方式行骗,甚至在自己打算行骗时,就变成了一个坏蛋。一旦他想背离那些不可违背的戒律要求他非常坚定和积极地坚持的东西,他就不再是可以信赖的人,没有人可以说他不会滑向某种或深或浅的罪恶之渊。窃贼认为,如果他从富人那里偷窃他猜想他们也许容易失去,以及他们也许不会知道失窃的东西,就并没有犯罪。奸夫认为,如果他诱奸朋友的妻子而能瞒住其奸情,那个丈夫不会怀疑,而且并没有破坏那个家庭的安宁,他就没有犯罪。一旦我们开始陷入这种精心设计的骗局,就没有什么严重的罪行我们不可能犯下了。
  正义准则可以比作语法规则;有关其它美德的准则可以比作批评家们衡量文学作品是否达到杰出和优秀水平而订立的准则。前者是一丝不苟的,准确的,不可或缺的。后者是不严格的、含糊的、不明确的,而且告诉我们的与其说是如何臻于完美的确实无疑的指示,还不如说是有关我们应该指望臻于完美的一般设想。一个人可以根据规则学会完全正确地合乎语法地写作;因而;或许,可以学会公正地行动。虽然有些文学评判准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帮助我们纠正和弄清楚我们对完美可能抱有的一些模糊看法,但是,却没有哪种准则能确实无误地引导我们写出杰出或优秀的文学作品。同样,虽然某些准则能使我们在某些方面纠正和弄清楚我们对美德可能抱有的一些不完善的想法,但却没有哪种准则可以使我们确实学会在一切场合谨慎、非常宽宏或十分仁慈地行动。
  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由于极为真诚和迫切地想以自己的行为获得人们的赞同,我们反而可能误解恰当的行为准则,因而被应当用来指导我们的原则引入歧途。在这种情况下,期待人们完全赞成我们的行为是徒劳无益的。他们不能理解影响我们行为的那种荒谬的责任观念,也不会赞成随之而来的任何行为。然而,那个由于存在不正确的责任感或所谓错误的道德心而受骗犯罪的人,其品质和行为仍有一些可敬之处。无论他因此而怎样不幸地被引入歧途,由于他存在着高尚而富有人性的东西,仍然是人们同情而不是憎恶或愤恨的对象。人们对人类天性中存在弱点深感遗憾,这种弱点使我们如此不幸地受到欺骗,即使在我们非常真诚地为臻于完美而努力,并且尽力按照能够合理地指导我们的最好的原则行动时,也是这样。错误的宗教观念,几乎是以这种方式把我们的天然情感引入歧途的唯一原因;那种赋予责任准则莫大权威的原则,只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歪曲我们对它们的想法。在其它一切场合,常识足以指导我们即使不是最为合宜地行事,也离最为合宜地行事相距不远。假如我们急切地希望做得好些,那么,我们的行为大体上总是值得称赞的。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服从造物主的意志是首要的责任法则。但是,就也许会加到我们头上的特定的戒律而言,它们彼此就大不相同。因此,这时彼此之间应当最大限度地克制和容忍;虽然维护社会的安定需要惩罚各种罪行,而不管它们由以产生的动机是什么,但是,如果它们明显地来自有关宗教责任的错误观念,则一个善良的人总是会比较勉强地加以惩罚。他决不会对他所判处的那些人感到他对其他罪犯感到的那种愤慨,而且正是在他惩罚他们的罪行的时刻,他会对他们那效果不好的坚定和献身精神感到惋惜,有时甚至感到钦佩。伏尔泰先生最好的一出悲剧《穆罕默德》很好地表现了我们对产生于这种动机的罪行所应当持有的情感。在那一悲剧中,一对青年男女具有极其纯洁和善良的性格,除了彼此过于相爱这种使我们更加喜爱他们的弱点之外,没有其它任何弱点,他俩在某种最强烈的错误的宗教动机的唆使下,犯下了可怕的凶杀罪,使一切人性原则受到冲击。一位年高德劭的老人,尽管是他俩宗教上的死对头,但曾对他俩显示极为亲切的感情,他俩对他也曾怀有非常恭敬和尊重的心情,这位老人实际上是他俩的父亲,虽然他俩不知道这一点,但是,造物主显然要借助于他俩的手来把这位老人作为祭品,并且命令他俩去杀死这位老人。在他俩准备实施这一罪行时,他们受到下述两种想法之间的斗争所引起的极度痛苦的折磨?即:不可推卸;另一为对这位老人的体恤、感激和尊敬,以及对他们将要杀死的这个人的仁慈和善行所产生的敬爱。这样的表演显示了任何戏剧中所曾表现过的最吸引人的或许还是最有教益的一个场面。然而,责任感最终战胜了人类天性中所有可亲的弱点。他俩实施了强加于他们的罪行;但是立即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以及他们受到的欺骗,因而被恐怖、悔恨、愤怒等折磨得身心俱裂。当我们确信正是宗教把一个人引入歧途,而不是以宗教为借口来掩盖某些最坏的人类激情时,我们就应该像对不幸的赛伊德和帕尔米拉所怀有的情感那样,同情每一个这样被宗教引入歧途的人。

  因为一个人也许会根据某种错误的责任感作出错误的行为,所以天性有时也会占据优势,并且与之相反地引导他作出正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那种动机占据我们认为应该占据的优势,不会不感到高兴,虽然那个人自己很软弱因而不那样想。然而,由于他的行为是出于软弱而不是原则所造成的,所以我们决不会比较满意地加以赞赏。一个执拗的罗马天主教徒,在圣·巴多罗买大屠杀中,为怜悯心所驱使,以致救出了一些不幸的新教徒——他曾经认为自己的责任是去毁灭他们——这似乎不值得获得我们会给予他的那种高度的赞扬,他只是带着完全的自我赞同的心情作出上述宽大行为。我们也许会对他具有仁慈的性情表示高兴,但是,我们仍然会带着某种遗憾的心情来看待他,这跟应当对完善的美德表示的钦佩是截然不同的。就其它一切激情而言,情况不复如此。我们见到它们合宜地自我发挥作用不会不感到高兴,甚至在某种错误的责任观念指导这个人约束它们的时候也是这样。一个非常虔诚的贵格会教徒在被人打了一耳光时,不是泰然容忍,而是忘记了他自己对我们救世主的格言所作的字义解释,以致给予那个侮辱了他的畜生适当的惩戒,当然不会使我们感到不快。我们会对他的这种精神感到愉快和高兴,并且因此更加喜欢他。但是,我们决不会用那样一种尊重和敬意来看待他,这种尊重和敬意是应该给予在同样情况下根据什么是应该做的这种正义感采取合宜行动的人的。凡是带有自我赞同情感的行为都不能严格地称作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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