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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三篇)
第三篇就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论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
引言
某一行为所可能受到的不管什么样的赞扬或责备,首先是针对产生这个行为的内心意图或感情的;其次是针对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的;最后是针对这个行为所实际产生的或好或坏的后果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即构成-行为的全部性质和状况,它们必定成为能与这一行为相应的无论哪一种品质的根据。
在这三种情况中,后两种情况不能作为任何赞扬或责备的根据,这是很清楚的;也没有人坚持相反的意见。在最清白的行为和最可责备的行为中,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往往是相同的。一个向鸟射击的人和一个向人射击的人,都做了同样的外部动作,即都要扣动一枝枪的扳机。某一行为所实际产生的后果,甚至比身体的外部动作更与赞扬或责备无关。因为后果并不取决于行为者而是取决于命运,所以后果不能成为以行为者的品质和行动为对象的任何情感的合宜根据。
行为者可能对此负责的、或者他由此可能得到某种赞同或反对的唯一后果,就是那些这样或那样预期的后果,或者至少是那些显示出他的行为由以产生的内心意图中某一令人愉快或不快品质的后果。因此,恰好归于某一行为的一切赞扬或责备,恰好归于某一行为的一切赞同或反对,最终必定针对内心的意图或感情,必定针对行为的合宜与否,必定针对仁慈或不良的意图。
当这一准则如此抽象地和概括地被提出来时,没有人会加以反对。它那不言而喻的正确性得到世人的承认,所有的人都不会对此持有异议。每个人都认为:不同行为所造成的偶然的、意外的和未能料到的后果无论是怎样的不同,然而,如果一方面这些行为由以产生的意图或感情是同样的合宜和仁慈,或者另一方面是同样的不合宜和恶毒的话,那么行为的优点或缺点仍是相同的,并且行为者同样成为感激或愤恨的合宜对象。
但是,无论我们在作抽象思考时是如何为这一正确的准则所折服,可一旦面临特定情况时,某一行为正好产生的实际后果对我们关于行为的优点或缺点的情感仍然具有一个非常巨大的影响,并且几乎总是加强或减弱我们对两者的感受。仔细考察一下便会发现,在某一具体情况下,我们的情感很少完全是受那种法则控制的——尽管我们都承认情感应该完全受它的控制。
现在,对于这种人人都感觉到的、很少有人充分认识和无人愿意承认的感情上的不一致性,我要继续加以说明;并且将首先考虑引起它的原因,或天性产生这种不一致性所通过的途径;其次考虑它的影响程度;最后考虑同它相应的结果,或者造物主通过它所意欲表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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